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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未通知就把購物積分清零 記者調查消費積分亂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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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未通知就把購物積分清零 記者調查消費積分亂象

2025年10月11日 07:40 來源:法治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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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今年年初,我在某知名家電品牌線下門店買了冰箱、洗衣機等家電,花了兩萬多元,當時店員說消費1元累積1分,達到一定積分能換小家電。我想著之后再買些家電,攢夠積分換個空氣炸鍋,結果前不久查看消費積分時發(fā)現,店家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將我的積分清零了!”北京的周女士氣憤地說。發(fā)現積分被清零后,她第一時間聯系門店,店員讓聯系官方客服,客服則回復“積分有效期3個月,規(guī)則里寫了”。

  周女士翻遍該品牌App的“會員中心”“幫助中心”,又幾次咨詢客服,這才在“用戶協議附件3”里找到相關文字描述:消費積分自獲取日起90天有效,到期自動清零。

  “這么重要的規(guī)則,不僅字體小,位置也很隱蔽,并且此前也沒人告訴我積分有有效期,我也沒收到過到期提醒,這不是故意讓我沒法用積分兌換物品嗎?”周女士說。

  消費積分是商家對消費者“鼓勵性消費”的一種獎勵,有的積分可兌換限定產品,有的則可以享受會員專享折扣?!斗ㄖ稳請蟆酚浾呓照{查發(fā)現,像周女士這樣,商家未提前通知消費者就將積分清零的情況時有發(fā)生。

  對此,《法治日報》律師專家?guī)斐蓡T、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說,根據民法典中關于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規(guī)定,消費積分若可通過兌換商品、服務或抵扣費用實現其價值,就應視為消費者的合法期待利益,受法律保護。商家單方面清零、凍結積分的行為是否合法,核心有二:一是規(guī)則是否“顯著告知”,即商家須以加粗、彈窗、短信等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,提前告知積分有效期、清零規(guī)則或凍結條件,若僅以小字體、隱藏頁面、深層協議等方式公示,未履行提示義務,則相關規(guī)則不成為合同內容,消費者可主張無效;二是規(guī)則是否“顯失公平”,若有效期過短(如不足3個月)、凍結無舉證、到期無提醒,則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規(guī)定,涉嫌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。

 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段威說,實踐中,部分商家會以“積分是商家福利,可單方處置”為由抗辯,這種觀點其實缺乏法律依據——積分的獲取以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為前提,并非無償福利,而是消費合同的一部分,商家不能以“福利”為名剝奪消費者的合法財產權益。積分本質是“消費對價的一部分”,商家單方面清零且不告知,與“侵占消費者財產”無異。

  調查中,記者發(fā)現,五花八門的積分規(guī)則讓不少消費者頭痛。

  上海的張先生是某運營商的老用戶,一直使用一款近百元的包月套餐,去年年底偶然得知“消費可累計積分”,查詢后卻發(fā)現自己沒有積分?!翱头硎痉e分需要手動開通,沒開通就沒有積分,可我用了十幾年,從來沒人告訴過我要手動開通?!?/p>

  張先生要求補錄9年的積分,客服以“積分有效期已過”“未開通視為放棄”為由拒絕。

  天津的鄭女士參與了某家電品牌的“打卡得積分”活動,規(guī)則寫著“連續(xù)打卡30天,每天可獲100積分,合計3000積分”,可連續(xù)打卡10天后,鄭女士發(fā)現,活動頁面變成“名額已滿,積分停止發(fā)放”。

  鄭女士說:“我問客服,他們說‘活動限額1000人,你不在名額內’,但活動宣傳頁沒說有限額,打卡時也沒提示名額已滿。”為此,鄭女士要求商家補償已打卡10天對應的1000積分,商家則回復“活動規(guī)則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”,并拒絕任何補償。

  在段威看來,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真實、全面、準確地告知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、質量、價款、費用、履行期限、履行方式、售后服務等信息,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。積分積累規(guī)則中的“特殊”規(guī)則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積分獲取權益,屬于“應當告知的重要信息”,商家未告知或隱瞞,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。

  此外,記者在調查中還注意到,商家宣傳中的積分兌換看似“福利滿滿”,實際兌換過程中卻往往存在“熱門商品搶不到”“兌換后的商品質量差售后無保障”等問題。

  北京的張先生在某銀行App上用8000積分兌換了一款“無線藍牙耳機”,積分是他通過“信用卡消費1元積1分”積累的。可收到耳機后,張先生發(fā)現耳機存在雜音嚴重、續(xù)航較短等問題,與商家宣傳的“無雜音、續(xù)航8小時”嚴重不符?!拔衣撓点y行客服,他們說‘積分兌換的商品是第三方提供的,不享受退換貨服務’,讓我找第三方商家,可第三方商家又讓我找銀行,互相推諉?!?/p>

  北京的吳女士發(fā)現,許多平臺商家和銀行都推出過“全積分兌換”活動,比如“5000積分兌10斤大米”“8000積分兌5升食用油”等。但每次活動開始后,熱門商品均會在3秒內顯示“售罄”,而同期在售的,需要用“積分+現金”購買的同款商品,往往庫存充足,隨時可買。

  段威說,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,有權獲得質量有保障、價格合理、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,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。積分兌換中出現的“加價高”“庫存虛”等,本質上是商家剝奪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行為。

  段威認為,當前積分兌換亂象的核心原因,是商家將積分視為“營銷工具”而非“消費對價”,忽視了積分的財產屬性。消費者在兌換積分時,應注意留存積分規(guī)則截圖、兌換記錄、商品質量問題證據(照片、檢測報告等),一旦權益受損,可通過“協商—投訴—訴訟”的路徑維權,切勿因“積分價值不高”而放棄權益。

  馬麗紅提醒,積分不是商家的“免責工具”,而是消費者的合法財產,商家必須依法管理積分規(guī)則,履行告知義務;消費者也應重視積分權益,遇到亂象及時維權,只有雙方共同遵守法律,才能讓積分真正成為“福利”而非“消費陷阱”。

  本報記者 韓丹東

【編輯:葉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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